中國保險網2月7日訊 2018年以來,保險業進入強監管時代,罰單數量和罰單金額不斷創新高。懲罰只是手段,遵守才是目的。加大處罰力度的目的是引導行業走向標準化。不同級別的監管,根據不同的違規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中國銀保監會還表示,將繼續保持違法違規處罰問責的高壓態勢,繼續徹底治理金融市場亂象,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顯然,合規是監管部門非常重視的事情。這也應該是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高度重視的問題。
停業處罰這一保險監管“利劍”近來頻被祭出。2月7日,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近日有兩家浙江保險中介機構因編制虛假材料等被分別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12個月和3個月。業內人士分析稱,根據相關監管規定,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只有出現嚴重違規行為才會被責令停止新業務,而這些行為往往與相關機構過度擴張、市場競爭力和公司經營業績下降相關。
近日浙江銀保監局發布的兩張罰單顯示,因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方勝磐石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3個月;同時,遠景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亦因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以及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被罰款10萬元并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一整年。
年內保險業被責令停業者并不止這兩家中介機構。1月中旬,銀保監會發布2021年1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心財險”)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5.7%,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監管因此對安心財險處以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以及責令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的監管措施。
年初保險業停業處罰的下發,相較去年更為頻繁。對此現象,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稱:“過去一年疫情對保險業產生了較大的沖擊,保險機構面對的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容易誘發一些市場競爭力較弱的保險機構違規開展業務;另外,過去一年監管部門對多部保險監管制度進行了修訂完善,監管處罰依據更加充分、科學。”
李文中預測,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保險業嚴監管的態勢不會變化,但是出現停業“頂格處罰”現象卻并不一定會更加頻繁。“因為當市場環境改善之后,保險機構違規現象自然會減少;同時,通過一段時間的嚴監管,在嚴厲處罰的震懾之下,保險機構也會加強自我約束,違規現象減少。”對此,他如是解釋。
而關于停止開展新業務的處罰對保險中介的影響,李文中分析稱,這些機構被頂格處罰,說明其存在嚴重違規行為,一般也是因經營狀況不佳而導致,被頂格處罰后其處境會更加艱難。同時他指出,停業處罰對主打財險業務的中介公司影響會更大。“因為財險業務普遍是短期業務,被處以停止新業務,就意味著這些中介機構幾乎沒有了后續業務收入。停業時間越長受到影響越大,有些機構被處罰之后,恐怕只能退出市場。”
對于安心財險被責令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李文中則分析稱:“安心財險受到停業處罰是因為償付能力不足,一旦償付能力狀況得到改善,該處罰措施就可以解除。因此,該處罰措施影響程度的大小與公司能否在較短的時間內改善償付能力狀況有關,如果能夠盡快補充資本提升償付能力,那么就能減輕處罰帶來的影響。”
那么,中小險企和保險中介應如何預防自己淪落到遭停業處罰的境地?李文中認為,中小保險機構更需要有精準的市場定位,培育自身在細分市場的競爭力,避免由于粗放經營和過于追求業務規模,陷入不利地位“被迫”嚴重違規,從而被監管機構施以頂格處罰。
而對于已經被施以停業處罰的保險機構應采取何種應對措施,李文中建議:“一旦被施以停業處罰,對保險中介機構的影響比較致命。中小保險公司則需要針對被處罰的原因采取相應措施,爭取能夠早日解除處罰或者避免下次再因此被處罰。如果是因為償付能力不足,那就需要盡快補充資本,改善公司償付能力;如果是因為市場行為違規,就需要加強公司內部治理,強化合規教育與管理。”
1月份是保險業傳統的開局之年,也是保險業處罰的高峰期,這也符合保險業的銷售特點。在處罰理由上,對保險中介機構而言,主要是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并虛報傭金。對于壽險公司來說,主要是編造虛假信息、虛假報告、欺騙投保人、業務財務客戶資料不真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虛報費用。對財產保險公司而言,主要是利用保險中介公司編造保險中介業務獲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編造虛假信息、虛假報告、虛假財務數據、虛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