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晉中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晉中銀保監罰決字〔2021〕6號)顯示,經查,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簡稱“永安財險晉中中支”)及相關責任人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行為,通過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共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一、財務數據不真實,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行為
2020年3月,永安財險晉中中支通過財務憑證號為1407000055、1407000756、1407001382的3筆憑證,列支勞務費及調整勞務費,涉及報銷金額117.6萬元。該費用由永安財險總公司通過快錢轉賬方式支付至山西日晟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勞務費,具體情況如下表:

上述費用并未實際發生,經查:
一是相關財務憑證顯示,永安財險晉中中心支公司與山西日晟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內容為:“永安財險晉中中支(甲方)按所承保車輛每單300元勞務費標準支付山西日晟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乙方),乙方對甲方承保車輛提供勞務服務。具體服務內容為:收集客戶投保資料、派送保單、接送車、代辦繳納稅費、代辦審車及尾氣檢測等增值服務項目。”上述費用報銷憑證中附有與山西日晟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及保單業務明細,但永安財險無法提供與保單業務明細相對應的、雇傭的勞務派遣人員提供服務的明細等證明材料。
二是永安財險分別于2020年3月4日、3月17日列支19.26萬元、32.4萬元2筆款項,轉賬至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晉城銀行太原分行的賬戶,當日山西日晟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通過其民生銀行的賬戶,將上述款項轉回至杜紋紋工行賬戶及管雯霞建行賬戶,隨后二人又將回款資金轉入管雯霞中行賬戶,杜紋紋、管雯霞均為永安財險員工,其中管雯霞為永安財險晉中中支綜合崗位員工。3月實際列支勞務費金額51.66萬元,扣除給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4%的“稅點”費用后,回款金額共計49.5936萬元。
另外,永安財險2020年3月30日通過“調整勞務費科目”(憑證號1407001382)確認勞務費增加65.94萬元,經查,該筆費用實際已于2020年1月17日列支(憑證號為1407000616),并于1月20日實際支付至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因1月當月該勞務公司未能提供稅票,永安財險于1月31日通過“調整勞務費科目”(憑證號1407001189)賬面調減該筆費用。但1月20日永安財險實際已將65.94萬元費用支付至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晉城銀行太原分行的賬戶,該公司通過其民生銀行賬戶,分4筆均轉回至杜紋紋工行賬戶、管雯霞建行賬戶及蘇靜農行賬戶,隨后又將回款資金轉入管雯霞中行賬戶,三人均為永安財險員工。1月20日實際支付的勞務費金額65.94萬元,扣除給中間商4%的“稅點”費用后,回款金額共計63.3024萬元。
綜上,2020年3月,永安財險晉中中支列支的勞務費及調整勞務費均未真實發生,相關費用共計112.9萬元實際用于車險市場競爭。張勇于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6月10日,任永安財險晉中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務,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于公司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的違法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對于公司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的違法問題,張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該違法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二、通過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
永安財險晉中中心支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共計2筆業務,為該公司直銷業務員陳麗及聶燕琴自身的業務,通過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用共計2349.77元。具體為:
一是2020年4月9日,永安財險晉中中心支公司為投保人陳麗辦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綜合險,保單號分別為314072003010007009、314072003060003523,保費合計12493.87元,代收車船稅1205.6元。查閱保單及承保臺賬,該筆業務由永安財險晉中中心支公司個人代理人燕紅出單,公司向燕紅支付手續費2324.68元。經過核實,該筆業務實際由公司直銷業務人員陳麗虛掛至個人代理人燕紅名下,業務出單后燕紅通過現金方式向陳麗支付業務手續費2324.68元。
二是2020年4月12日,永安財險晉中中心支公司為投保人聶燕琴辦理機動車交強險,保單號為314072003010007397,保費627.36元,代收車船稅180元。查閱保單及承保臺賬,該筆業務由永安財險晉中中心支公司個人代理人龐雅雯出單,公司向龐雅雯支付手續費25.09元。經過核實,該筆業務實際由公司直銷業務人員聶燕琴虛掛至個人代理人龐雅雯名下,業務出單后龐雅雯通過現金方式向聶燕琴支付業務手續費25.09元。
以上2筆業務,均為永安財險晉中中心支公司直銷業務員陳麗及聶燕琴自身的業務,通過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用共計2349.77元。對于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違法問題,張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該違法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綜上,銀保監會晉中監管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銀保監會晉中監管分局決定對永安財險晉中中支處以罰款10萬元。
上述通過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銀保監會晉中監管分局決定對永安財險晉中中支處以罰款5萬元。
綜上,銀保監會晉中監管分局決定對永安財險晉中中支處以罰款合計1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銀保監會晉中監管分局決定予以張勇警告處罰,并處罰款2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永安財險于1996年9月28日在西安成立。公司目前為國有資本控股企業,公司注冊資本30.09億元,主要經營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2018年11月30日,山西銀保監局籌備組發布關于張勇任職資格的批復(晉銀保監籌復〔2018〕94號)顯示,核準張勇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